国精二二区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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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对涉案电池进行质量鉴定

  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,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,委托我单位对涉案电池的质量予以鉴定,质量标准参照《产品质量保证书》第3条约定:电池组容量均大于384Ah,供应的电池在正确安装及使用的前提下,必须保证清扫机连续正常作业6.5小时,我单位受理了此鉴定。

     

    沪国精二二区精[2020]质鉴字第**

    1、委托人:上海市某人民法院

    2、委托鉴定事项:对涉案电池进行质量鉴定

    3、受理日期:202008

    4、鉴定材料:

    1)《委托书》一份

    2)《笔录单》、《现场调查物证原始记录单》一份

    5、鉴定地点:

    上海国精二二区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

    陕西省

    6、 鉴定过程(略)

     

    7、 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(略)

     

    8、 鉴定过程图片